詢問兩願離婚事宜。(夫妻二人皆有共識,但夫方之父母不同意,有三個小孩)
法律扶助顧問解答要點:
1.依民法第1050條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為離婚之登記。
2.又離婚為身分行為,以當事人之真意為準,不受他人意思之拘束。
3.就小孩監護權部分,由雙方自行約定,另一方可約定探視權行使之方式,惟扶養費用仍
應由雙方負擔。
4.就財產部分則有民法第1030-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適用法條:民法第1050條、第1030-1條、第1089條
聲明:
法律問題具個別性、時效性及特殊性,所提供回答之內容僅供參考,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或考試作答,具體問題、個案等仍請洽詢專業人士。
所有文字係相關作者之智慧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,轉載、重製或節錄請先取得書面同意。
(轉載自網路)
引用:http://www.rootlaw.com.tw/lifelaw/lifecontent.asp?id=4&cid=A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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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民法第1050條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為離婚之登記。
2.又離婚為身分行為,以當事人之真意為準,不受他人意思之拘束。
3.就小孩監護權部分,由雙方自行約定,另一方可約定探視權行使之方式,惟扶養費用仍
應由雙方負擔。
4.就財產部分則有民法第1030-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適用法條:民法第1050條、第1030-1條、第1089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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